为加强建筑节能新型保温材料监督管理 尤其是聚氨酯保温材料的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按照抓住源头、把住验收、强化过程监管的原则,现就我市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备案、建筑节能施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颁发的《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施工备案表》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对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颁发的《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的竣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各县(市、区)区域内自行投资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建筑节能监管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市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和中央、省驻市各单位及市规划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节能监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科技推广与建筑节能监管中心负责。
三、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到市建设科技推广与建筑节能监管中心备案,取得《晋城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明》。否则,任何单位不得将其使用在工程中。
四、建筑节能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持施工单位的资质及项目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筑节能实施细则和定购材料(产品)的备案证明材料到市建设科技推广与建筑节能监管中心进行施工备案,接受建筑节能施工日常监管。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有关建筑节能活动,并尽可能在财政补贴或拨款项目中率先执行65%的节能标准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六、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的有关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建筑节能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专项验收;未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八、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进建筑节能材料行全过程监理。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进行查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查验《晋城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明》,按照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鉴定,对鉴定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产品要责令并跟踪撤出施工现场。对正在施工的建筑节能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对建筑材料的厚度、连接方式及粘接强度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场的拉拔试验进行见证。
九、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建立建筑节能施工的材料、设备及队伍资质等查验监理档案。严格工序验收制度,对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十、工程检测单位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范进行质量检测,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检测责任。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严格查验《建筑节能材料专项验收备案书》。对未取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要严格查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项目,不得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十三、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执行,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十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项目的监管,做好统计工作,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建筑节能设计认定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季度初10日内上报市建设局。